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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延邊對群眾舉報非法采金污染環境案實施獎勵

    來源:中國網 生態環境部 編輯:宇軒 人氣: 發布時間:2023-03-22 13:28:34
    摘要: 生態環境部公布第十一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四)。

    近年來,生態環境部指導各地按照《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建立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將群眾舉報作為發現環境違法線索的重要途徑,充分調度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積極性,對舉報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實施重獎,查辦了一批重大環境違法犯罪案件,推動解決了一批人民群眾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近期,生態環境部公布舉報獎勵領域的6個典型案例。

    吉林延邊對群眾舉報非法采金污染環境案實施獎勵

    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汪清縣分局(以下簡稱汪清縣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塔子溝林場原廢棄金礦附近疑似存在非法采金行為。汪清縣分局會同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汪清森林公安分局對塔子溝林場內無名礦洞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處為廢棄金礦礦井,有疑似噴淋使用的水管和水桶,在礦洞壁周圍發現噴淋痕跡,且無防滲措施。汪清縣分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分別對礦洞內部巖壁固態礦石、黃褐色泥沙、收集桶內廢水、地面積水進行了現場取樣。發現2份固態礦石總氰化物含量分別為7.38mg/kg和6.53mg/kg;2份泥沙總氰化物含量分別為123mg/kg和50.3mg/kg;收集桶廢水和地面積水中總氰化物含量分別為0.095 mg/L和0.131mg/L(pH均為7.68)。經汪清縣分局調查,該案系非法使用氰化物提取黃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該案涉嫌污染環境罪。2022年8月12日,汪清縣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辦。

    根據《延邊州公眾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有關規定,延邊州生態環境局給予舉報人一萬元獎勵。